(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墨珠与王墨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墨珠,王墨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9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墨珠。委托代理人陆震寰,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理政,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墨京。委托代理人丁桃声,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墨珠因与被上诉人王墨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王墨珠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震寰、罗理政,被上诉人王墨京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桃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上诉人王墨珠已预交),本院退回上诉人王墨珠。审 判 长 李 涛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春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