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智勇与肖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智勇,肖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黄智勇,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肖朋友,男,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智勇与被告肖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智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肖朋友所有的车号为雅阁小轿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朋友所有的雅阁小轿车的所有权变更手续。二、冻结担保人黄智勇所有的凯美瑞小轿车的所有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光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