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蒋桂华与冯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华,冯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097号申请执行人蒋桂华,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艳丽,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桂华诉被执行人冯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桂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艳丽应履行给付租金7800元、给付实际使用费16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8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67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0678元。经查,被执行人冯艳丽暂时确无条件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