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昔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耿新民拘留决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2)昔执字第133号被拘留人:耿新民,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耿新民申请支付令一案中,查明耿新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耿新民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