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苏某某、文某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某,文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苏某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文某某,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雷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雷某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9月14日、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2月13日、2014年6月30日向申请人文某某、苏某某共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均约定有利息,借款逾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雷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雷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文某某、苏某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雷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义军审 判 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邓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