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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监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关保宗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认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一中行监字第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保宗,男,1944年1月10日出生,满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斌,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老山轻质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北。法定代表人:张加辅,厂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商业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司尚国,经理。关保宗因认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一案,不服本院2004年7月19日作出的(2004)一中行终字第527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关保宗申请再审称:1、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机械施工公司颁发石全字第01542号房屋所有权证系违法行为。2、法院以假证和假证明判案。3、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判决中的证明系假证明,请求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石全字第01542号房屋所有权证,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具有对该辖区内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关保宗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关保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关保宗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