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田中林与袁宗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中林,袁宗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田中林。被申请人袁宗辉。申请人田中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袁宗辉所有的位于高唐县学府景苑小区的9号楼一单元903室房产和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田中林自愿以自己所有高房权证人和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袁宗辉所有的位于高唐县学府景苑小区的9号楼一单元903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袁宗辉负责保管,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二、对袁宗辉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袁宗辉负责保管,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三、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田中林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