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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梁新安与崔亚峰、高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安,崔亚峰,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梁新安,男。被执行人崔亚峰,男。被执行人高超,男。申请执行人梁新安与被执行人崔亚峰、高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新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亚峰、高超支付梁新安汽车修理等费用8710元,并负担诉讼费1000元,共计9710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超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亚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崔亚峰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崔亚峰在长武县邮政储蓄银行6221507950001586601帐户有存款3578.80元,在长武县农业银行6228410220111000112帐户有存款514.03元,崔亚峰之妻韩婉侠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4120701920110100156帐户有存款1000元,上述三笔存款共计5092.32元本院已告知崔亚峰及其妻韩婉侠,扣划至本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该款申请人梁新安已领取。剩余4617.68元申请人梁新安同意另行立案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0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