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林龙、赵永娣诉樊安贵、程虹、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龙,赵永娣,樊安贵,程虹,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叶林龙,男,生于1961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赵永娣,女,生于1964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成伍,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安贵,男,生于1966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程虹,女,生于1977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被告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地址:叙永县黄坭乡车田6社;组织机构代码:78912189-6。负责人黄海涛,该电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林龙、赵永娣诉被告樊安贵、程虹、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叶林龙、赵永娣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豆雪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绍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