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荣柏与柯乘捷、蔡雅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柏,柯乘捷,蔡雅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05号原告王荣柏,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柯乘捷,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雅莎,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柏与被告柯乘捷、蔡雅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柏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荣柏以其欲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荣柏负担。审 判 长 蔡景艳人民陪审员 柳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英材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