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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敦化市。被告孟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