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敦化市。被告孟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