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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执行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詹剑祥、陈吉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詹剑祥,陈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行字第369号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江滨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良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凯荣,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剑祥,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被执行人陈吉凤,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詹剑祥、陈吉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执审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