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志彬强奸罪,郑志彬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56号罪犯郑志彬,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考核累计1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铿、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志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