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河畔清风2幢3单元3-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416-X。法定代表人夏于书,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鸿专,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怀华,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冬,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