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辉与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辉,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王某辉,女,汉族,被告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海龙。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满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