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灯跃与曹付波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灯跃,曹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刘 灯 跃 与 曹 付 波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终 结 执 行 裁 定 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平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刘灯跃,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曹付波,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扣划并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