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中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朱林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林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丽中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林刚,男,23岁(1991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社。捕前暂丽江市古城区房。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彦刚,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桃青,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公诉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林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林刚及委托辩护人徐彦刚、朱桃青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林刚陈某梅及其男杨某2涛相互邀约在丽江市医院后门附近协商双方债务纠纷杨某2涛事前邀约了其朋友雀忠李某1旺李某2涛杨某1军等10余人前往。双方在市医院对面“汉庭酒店”门前见面后,被告人朱林刚与被害杨某2涛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杨某2涛及其朋友便用事先准备的木棒殴打朱林刚,朱林刚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杨某2涛及其朋友,被巡逻民警发现并鸣枪示警后被害方人员分散逃跑,被告人朱林刚被当场抓获。被害杨某2涛受伤逃离现场20米左右倒地,被送往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雀忠李某1旺李某2涛杨某1军等人受伤后逃往玉龙县医院治疗。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杨某2涛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心包膜破裂引发急性心包填塞、双肺破裂引发双肺萎缩、上腔静脉破裂等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雀忠李某1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李某2涛杨某1军的伤情为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列举了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尸检报告及照片、鉴定结论、活体检验笔录及照片、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林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林刚辩解称:我没有欠别人的钱,想不到对方会这样来打我。我是被约去到七星一街市医院后门附近,到了后就被他们打了,把我打翻在地上,我被迫拿出水果刀乱捅乱刺,造成他人死伤的后果发生,我愿意并接受处罚。 辩护人徐彦刚、朱桃青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林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二、被告人朱林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三、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四、被告人朱林刚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能如实供述。请对被告人朱林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林刚陈某梅杨某2涛邀约在丽江市医院后门附近协商借债还款事项杨某2涛事前邀约了雀忠李某1旺李某2涛杨某1军等10余人并准备了木棒等工具后前往。在市医院后门附近的汉庭酒店门前人行道上杨某2涛等人先用事先准备的木棒殴打被告人朱林刚,被告人朱林刚被殴打之后,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殴打他的人。双方打斗情形被巡逻民警发现并鸣枪示警后,被害杨某2涛及其余人员即分散逃跑。被告人朱林刚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害杨某2涛受伤逃离现场20米左右倒地,后被送往丽江市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其余人受伤后逃离现场后到玉龙县医院治疗。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杨某2涛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心包膜破裂引发急性心包填塞、双肺破裂引发双肺萎缩、上腔静脉破裂等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受害人雀忠胸腹部刺伤、上臂损伤、失血性休克,其伤情达重伤二级;受害李某1旺全身多处锐器伤、左上腹锐器伤致肝破裂、左侧腹直肌部分断裂、失血性贫血,其伤情达重伤二级;受害李某2涛胸腹部锐器刺伤,伤情为轻微伤;受害杨某1军左胸背部锐器刺伤,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审理中举证并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间、地点。民警巡逻发现并处警情况。抓获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物证照片、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证实现场位置和勘查情况、提取收集血迹、作案工具等物证情况。被告人朱林刚致死被害杨某2涛及致伤受害人雀忠李某1旺李某2涛杨某1军的情况。经检验现场提取的多处血迹、作案工具上提取的血迹、被告人朱林刚所穿的衣裤鞋子上提取的血迹,分别是被害人血型、被告人血型,与现场情况、伤害发生、伤害过程、伤害过程吻合。被告人朱林刚对作案现场和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辨认。证王某安、受害杨某1军李某2涛、雀忠李某1旺辨认出被告人朱林刚是作案行为人。被告人朱林刚对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确认了作案用水果刀。3、证潘某龙杨某3亮田某杰王某安陈某梅罗某云鱼某1香鱼某2军毛某剑、江某红、李树全郑某科薛某强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朱林刚陈某梅、被害杨某2涛于2014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林刚陈某梅杨某2涛邀约在丽江市医院后门附近协商借债还款事宜。在市医院后门附近的汉庭酒店门前人行道上杨某2涛等人先用事先准备的木棒殴打被告人朱林刚,被告人朱林刚被殴打之后,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殴打他的人。双方打斗情形被巡逻民警发现并鸣枪示警后,被害杨某2涛及其余人员分散逃跑。被告人朱林刚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事件造成一死四伤。4、被告人朱林刚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朱林刚陈某梅杨某2涛邀约在丽江市医院后门附近协商借债还款事宜,杨某2涛事前邀约了雀忠李某1旺李某2涛杨某1军等10余人并准备了木棒等工具,朱林刚到市医院后门附近的汉庭酒店门前人行道时杨某2涛等人先用事先准备的木棒殴打被告人朱林刚,被告人朱林刚被殴打之后,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殴打他的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的过程。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能相互印证,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林刚持水果刀捅刺致被害杨某2涛死亡,受害人雀忠李某1旺重伤,受害李某2涛杨某1军受轻微伤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林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情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林刚及其辩护人徐彦刚、朱桃青律师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朱林刚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林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朱林刚事先知道可能发生纠纷并为防身而准备了作案工具,明知用刀捅刺会造成伤害,杨某2涛等多人用木棒殴打时,被告人朱林刚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乱捅乱刺殴打他的人,造成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行为特征,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和云忠 审判员 肖恒杰 审判员 邓声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