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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辩护人金哲君、范晓倩,��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武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金哲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将其承租的本市长宁区中山西路520号天山茶城某楼六楼的办公室转租给“军某”(在逃)。其明知“军某”等人利用网络“百家乐”赌博帐号进行赌博,仍受委托,在上述办公室内接受胡某某、卫某某、孙某、席某(均另行处理)等人进行“百家乐”投注,并以现金形式对赌博输赢进行结算。同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并查获用于赌博的电脑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卫某某、孙某、席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赌博网站电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情节为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作案工具电脑一台及簿册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顾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