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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与张伟丽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张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甘绮霞。被执行人张伟丽,女,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湖南省醴陵市。系佛山市禅城区湘辣子菜馆的经营者。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与张伟丽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佛禅环罚石字(2014)第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对张伟丽处以10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限其停止项目生产。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作出(2014)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28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书面责令被执行人张伟丽停止有关环境污染的项目生产。关于罚款执行方面,本院已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张伟丽的财产情况,暂没发现被执行人张伟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张伟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6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