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冬炎与谢丽贞、林德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炎,谢丽贞,林德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5号原告:刘冬炎。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谢丽贞。被告:林德浴。原告刘冬炎为与被告谢丽贞、林德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冬炎起诉称:两被告于199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谢丽贞于2014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利率按2%计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月息利率按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月息利率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证明,以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以证明被告谢丽贞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谢丽贞答辩称:这次借款1万元是高利贷,一天要还600元本息,计20天。我已经还了9000元。之后,我去看病了,没有还清。被告林德浴答辩:我老婆借款我不知道,还欠多少就应该还多少。两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两被告认为该笔借款是高利贷。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两被告虽持有异议,但没有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谢丽贞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原告诉求被告谢丽贞偿还借款及月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本息9000元,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债务虽系谢丽贞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德浴未提供证据证明谢丽贞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谢丽贞的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林德浴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谢丽贞、林德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冬炎借款1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谢丽贞、林德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