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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40号林祖达与麦楚光,彭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达,麦楚光,彭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林祖达,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麦楚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彭丽彬,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林祖达诉被告麦楚光、彭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祖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87.50元,由原告林祖达负担。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