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雷金华,朱一秀等与袁昌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华,朱一秀,朱雷丽,袁昌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雷金华,女,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朱一秀,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朱雷丽,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昌忠,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金华、朱一秀、朱雷丽与被告袁昌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金华、朱一秀、朱雷丽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金华、朱一秀、朱雷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金华、朱一秀、朱雷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卓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