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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本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朱本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562号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责人林贤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工兵,男,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朱本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朱本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