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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丽珊与被执行人李豪华、李福耀、姜玉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丽珊,李豪华,李耀福,姜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卢丽珊。法定代理人卢文星。法定代理人蒙军香。被执行人李豪华。法定代理人李耀福,系被执行人李豪华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姜玉英,系被执行人李豪华的母亲。被执行人李耀福,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姜玉英,基本情况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卢丽珊与被执行人李豪华、李福耀、姜玉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丽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姜玉英在银行的存款清偿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卢丽珊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