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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梁海芝与杨中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芝,杨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62号申请人梁海芝被执行人杨中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