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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2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曹明宇与解绍志发起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宇,解绍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757-1号申请执行人:曹明宇。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解绍志。身份证号:。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明宇与被执行人解绍志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青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经本院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 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