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大君与新宁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君,新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法行初字第55号原告王大君,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谭精益,系新宁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湘佳,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新宁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大贵,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大君要求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11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2月13日原告王大君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在撤诉申请书中,原告王大君称,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正在对原告的建房用地进行审批,为此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君撤回对新宁县人民政府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君承担。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邓冬梅人民陪审员 殷绪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