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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与赖宝珍、东莞市中天广场建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赖宝珍,东莞市中天广场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朗贝路段万业金融中心商铺。负责人叶丹,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俊钦、梁雅月,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赖宝珍。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天广场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星汇中心二十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与赖宝珍、东莞市中天广场建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4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赖宝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宝珍、东莞市中天广场建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4433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14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立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