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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与吴瑞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0号原告: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负责人:李国权,主任。被告:吴瑞全,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诉被告吴瑞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请求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8元,由原告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 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奕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