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郑戈庄村民委员会与青岛坤岳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郑戈庄村民委员会,青岛坤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郑戈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文清,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珊珊,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坤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薛坤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光辉,青岛坤岳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郑戈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坤岳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坤岳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郑戈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763元,减半收取1788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优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