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韩潺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潺潺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53号罪犯韩潺潺,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1日作出(2010)庐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潺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经本院二审,以(2011)合刑终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韩潺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潺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韩潺潺系双手因烧伤,双手功能受损严重。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犯审批鉴定表、司法医学鉴定书、监区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潺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生活难以自理的病犯,应依法从宽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潺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