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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少辉非法拘禁罪,张少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611号罪犯张少辉,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后勤中队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少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被告人张少辉、段文彬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8246.3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5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分累计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少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