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1167号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浙江省吴江市震泽镇勤幸村16组。法定代表人徐昌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若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清退桥街1496号。负责人李超。委托代理人董裕松,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花园路与富华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宝良。被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以南、大浦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傅俊铖,董事长。委托人理人孙利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诉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张宝良、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取2882.5元,由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红娟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