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任中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任中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杰,执行董事。机构代码06196625-5。住所地鄄城县。被执行人任中锋,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人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中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鄄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中锋已主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欠款被执行人任中锋暂时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