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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单威佳与李奇奇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威佳,李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46-1号原告:单威佳,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奇奇,女,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百井,农民,系李奇奇之父。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奇奇返还原告单威佳彩礼款40600元,由法院直接从冻结的被告李奇奇的账户上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奇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的存款40600元的冻结(账户62×××85),并将该40600元划拨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8×××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