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建生与朱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生,朱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张建生。被告:朱军华。原告张建生与被告朱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1860元(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算至2015年1月10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后续利息另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建生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朱军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