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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辖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法定代表人沈含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苑路**法定代表人:戴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以下简称伊美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服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华商辖初字第000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3年8月13日,伊美大酒店向东亚服饰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定作协议》,协议约定:由东亚服饰公司为伊美大酒店设计加工酒店工作人员服装,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102627元,并约定补货按此价计算,数量按实际计算。被告伊美大酒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东亚服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故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合同未约定管辖,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本案的合同性质为加工定作,东亚服饰公司所在地即加工行为地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伊美大酒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酒店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建新路**,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装加工定作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加工定作的行为地在东亚服饰公司,该公司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