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方德臻与李仁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德臻,李仁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方德臻,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仁高,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德臻与被执行人李仁高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0170元,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