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陈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陈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66794080-X。法定代表人:潘玉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萍,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