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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文青与汪春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青,汪春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谭文青。委托代理人陈少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春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青与被告汪春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文青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谭文青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吕荣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