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丁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居民。被执行人陈某,居民。申请执行人丁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陈某(2014)东民一初字第618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抚养费部分,申请执行标的为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确认被执行人陈某应自2014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因被执行人陈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致申请执行人丁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丁某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确认的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吉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