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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邓招华、唐春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招华,唐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二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招华,别名老铁、铁棒,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前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患高血压三级,当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索朗坚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人唐春,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本市。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同年4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期间因涉嫌吸食毒品于同年9月22日被拉萨市禁毒支队抓获,当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招华、唐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仲仁、聂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招华及其辩护人索朗坚才、被告人唐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4日,吸毒人员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招华,欲购买约20克毒品冰毒以及几粒麻古,约定交易价格9600元。之后,由被告人邓招华驾驶车辆(车牌AA8400),被告人唐春坐在副驾驶位与其同行,行驶至本市生态园家园附近,接到购毒人员王某,在车上,购毒人员王某在见到交易毒品后,与被告人邓招��、唐春约定在本市德吉支路建行ATM机取款,在取款后,购毒人员王某与被告人唐春在车内进行毒品交易,在购毒人员王某支付了购毒资金96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唐春将一大包毒品以及几粒麻古交付购毒人员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唐春离开了现场,在本市世峰酒店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贩卖毒品所得毒资9600元人民币,以及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物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半颗红色可疑药片状物,经鉴定,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0.5401克,0.0551克。被告人邓招华、购毒人员王某同车离开,在本市拉鲁桥附近被当场抓获。当场从购毒人员王某处缴获刚从被告人邓招华、唐春处交易来的可疑物一包以及红色药片可疑物九粒。经鉴定,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18.8444克,0.8711克。后将被告人邓招华带至其暂住地(本市粮油公寓318号房间),从其放置在该房间电视机旁边背包内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放在灯泡内的可疑物一包以及用茶叶袋包装的九粒红色可疑药片状可疑物。经鉴定: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24.2108克,0.8682克。2014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邓招华在本市四建司房间内向违法行为人谭某某贩卖300元人民币的一小包毒品后,被告人邓招华离开了交易现场。违法行为人谭某某与林某某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吸毒剩下的毒品被当场扣押,经鉴定,可疑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1058克。后在本市赤堆冬雄宾馆房间内将被告人邓招华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的棕色布袋内搜出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九小包以及吸食剩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小包,经鉴定,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3.7426克,0.1485克。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邓招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唐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邓招华辩解称: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自己和唐春贩卖给王某的20克毒品是唐春的,对贩卖的事实无异议,从自己挎包内搜出的毒品都是唐春的不是自己的。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当时被抓获时从萨某某处扣押的毒品是自己的。其辩护人辩解称:1、认为被告人邓招华在他人引诱和胁迫下,才实施帮他人寻找毒品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邓招华的主观动机并不是贩卖毒品牟利,也不是想扩散毒品;2、包内扣押的20克毒品无证据证明属于被告人邓招华,被告人邓招华只是一个单���的持有和帮助他人介绍毒品的行为;3、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被告人邓招华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贩卖毒品相比小得多;4、本案的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邓招华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邓招华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春辩解称:案发当天找邓招华是为了要点毒品自己吸食,自己没有给王某贩卖毒品,案发当天邓招华称要去接王某,接到王某后,王某取完钱,邓招华让自己帮忙收一下钱,自己从王某处收了9600元钱,但自己在车内未给王某交毒品,收的钱也不知道是毒资。从邓招华挎包内搜到的毒品也不是自己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吸毒人员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招华,欲购买约20克毒品冰毒以及几粒麻古,约定交易价格9600元。之后,由被告人邓招华驾驶车辆(车牌AA8400),被告人唐春坐在副驾驶位与其同行,行驶至本市生态园家园附近,接到购毒人员王某,在车上购毒人员王某在见到毒品后与被告人邓招华、唐春一同前往本市德吉支路建行ATM机取款,取款后,购毒人员王某与被告人唐春在车内进行毒品交易,在购毒人员王某支付了购毒资金96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唐春将一大包毒品以及几粒麻古交付购毒人员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唐春离开了现场,在本市世峰酒店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贩卖毒品所得毒资9600元人民币以及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物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半颗红色可疑药片状物。被告人邓招华、购毒人员王某同车离开,在本市拉鲁桥附近被当场抓获。当场从购毒人员王某处缴获刚从被告人邓招华、唐春处交易来的可疑物一包以及红色药片可疑物九粒。后将被告人邓招华带至其暂住地(本市粮油公寓318号房间),��其放置在该房间电视机旁边背包内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放在灯泡内的可疑物一包以及用茶叶带包装的九粒红色可疑药片状可疑物。经鉴定,从被告人唐春身上缴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5401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半颗红色可疑药片状物,净重0.0551克;从购毒人员王某处缴获刚从被告人邓招华、唐春处交易来的可疑物一包净重为18.8444克,红色药片可疑物九粒净重为0.8711克;从被告人背包内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放在灯泡内的可疑物一包净重24.2108克,用茶叶袋包装的九粒红色可疑药片状可疑物净重为0.8682克。以上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邓招华在本市四建司3楼7号房间内向违法行为人谭某某贩卖300元人民币的一小包毒品后,被告人邓招华离开了交易现场。违法行为人谭某某与林某某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毒剩下的毒品被当场扣押。后在本市赤堆冬雄宾馆房间内将被告人邓招华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的棕色布袋内搜出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九小包,以及吸食剩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小包。经鉴定,违法行为人谭某某与林某某处扣押的毒品净重为0.1058克;从被告人邓招华身上棕色布袋内搜出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九小包净重为3.7426克,吸食剩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1485克。以上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于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唐春提供的线索,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拉萨市夺底路雄鹰酒店内破获杨某、乔某贩卖毒品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乔某,缴获毒品7.8786克。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证实被告人邓招华于1964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安居区人;被告人唐春1973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2、扣押物品清单七份,主要证实于2014年3月24日从物品持有人唐春处扣押红色百元面值九十六张人民币、手机黑色直板一部、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可疑晶体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红色可疑片状物半粒、锡箔纸二卷、吸管八支(橘黄色二支、紫色二支、蓝色二支、绿色一支、淡蓝色一支);于2014年3月24日从物品持有人王滨处扣押了白色可疑晶体物一包(用透明塑料包装后包裹在白色卫生纸内)、红色可疑药片九粒(用透明塑料包装后包裹在白色卫生纸内);于2014年3月25日从物品持有人邓招华暂住处扣押了白色可疑晶体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放在白色灯罩内)、红色可疑片状物九粒(用茶叶袋包装)、手机一部(黑色直板)、透明塑料袋五张、锡箔纸若干;于2014年3月25日从物品持有人邓招华处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红色华硕)、汽车一辆(黑色老款皇冠轿车);于2014年6月19日从物品持有人邓招华处扣押了晶体状可疑物九小包(装在一布口袋内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手机一部(白色、黑面、触摸屏BenWee、1808998****)、300元(红色新版百元面额);于2014年6月19日从物品持有人萨某某处扣押晶体状可疑物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于2014年6月19日从物品持有人谭某某处扣押白色晶体状物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3、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的证明四份,主要证实于2014年6月19日,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人员在拉鲁桥赤堆冬雄宾馆附近破获的犯罪嫌疑人邓招华贩卖毒品一案中,所缴获的毒品有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队统一保管;于2014年6月19日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赤堆冬雄宾馆附近破获的犯罪嫌疑人邓招华贩卖毒品一案中,在部分文书中误将“冬”打印成“东”于;2014年3月24日,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破获的犯罪嫌���人邓招华、唐春涉嫌贩卖毒品的一案中,所缴获的冰毒共计45.3897克,由拉萨市禁毒支队统一保管;于2014年3月24日,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破获的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唐春涉嫌贩卖毒品的一案中,吸毒人员王某购买毒品时所使用的9600.00(九千六百元)元整,是由拉萨市禁毒支队垫支的;经核实邓招华无立功行为。未找到邓招华暂住地租住信息。4、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主要证实于2014年3月24日,侦查人员根据工作中的线索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唐春,共缴获毒品冰毒、麻古,共计45.3897克。2014年3月25日,依法对邓招华、唐春拘留,由于邓招华患有高血压三级,不适宜羁押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唐春主动要求为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提供毒品犯罪线索,拉萨市禁毒支队调查,犯罪嫌疑人唐春确实能够提供毒品线索,���予以取保候审;唐春供述的上家,因其上家的信息有限,无法查找此人。5、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立功材料一份,主要证实于2014年7月16日,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根据犯罪嫌疑人唐春提供的线索,在拉萨市夺底路雄鹰酒店内破获杨某、乔某贩卖毒品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乔某,缴获毒品(7.8786克)。6、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补充侦查说明一份,主要证实犯罪嫌疑人邓招华于1990年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的前科资料,拉萨市禁毒支队已向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派出所发协查函,但该派出所还未回复调取情况,故暂无法调取到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前科资料;于2014年6月18日,破获的犯罪嫌疑人邓招华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邓招华供述的董某、王某涉嫌贩卖毒品,通过多方侦查无法核实董某、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罗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于2014年8月18日将贩卖毒品的罗某某抓获,现另案处理。;于2014年6月18日,在拉萨市二环路四建司内和拉鲁桥赤堆冬雄宾馆破获的犯罪嫌疑人邓招华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案中,证人德某某、萨某某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故无法核实拉鲁桥赤堆冬雄宾馆是由谁要求开房及谁付款情况。7、通话记录一份,主要证实犯罪嫌疑人邓招华于2014年3月24日与王某有八次通话记录。8、抓捕经过,主要证实于2014年3月24日15时许,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得知有人在德吉路贩卖毒品。根据这一线索,禁毒支队侦查人员立即前往德吉路蹲点守候,于当日下午18时许,侦查人员分别在拉鲁小学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和购毒人员王某,在世峰酒店大厅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春;于2014年6月18日23时许,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得知有人在四建司小区贩卖毒品。根据这一线索,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人员在二环路四建司小区房间内将吸毒人员谭某某、林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一小包,经初审,吸毒人员谭某某交代了从邓招华处购买毒品的全部经过。于2014年6月19日凌晨,禁毒支队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拉鲁桥赤堆冬雄宾馆附近将犯罪嫌疑人邓招华抓获。于2014年9月22日,禁毒支队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太阳岛居乐公寓将犯罪嫌疑人唐春抓获。9、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证实送检检材①从吸毒人员王某身上搜出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包裹在白色卫生纸内的一包白色晶体,检材编号2014-09-044-J1,②从吸毒人员王某身上搜出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包裹在白色卫生纸内的九粒红色药片,检材编号2014-09-044-J2,③从犯罪嫌疑人唐春左裤包内搜出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一小包白色晶体,检材编号2014-09-044-J3,④从犯罪嫌疑人唐春左裤包内搜出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半颗红色可疑片状物,检材编号2014-09-044-J4,⑤从邓招华背包内搜出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放在白色灯罩内的一包白色晶体物,检材编号2014-09-044-J5,⑥从邓招华背包内搜出的用茶叶袋包装的红色可疑片状物九粒,检材编号2014-09-044-J6。鉴定意见为,①、J1-J6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②、所送检材的净重J1净重18.8444克、J2净重0.8711克、J3净重0.5401克、J4净重0.0551克、J5净重24.2108克、J6净重0.8682克。主要证实该鉴定意见于2014年7月31日已经告知被告人邓招华、唐春。10、拉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证实送检检材,①从吸毒人员谭某某住处缴获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小包为1号检材,②从犯罪嫌疑人邓招华身上的棕色布袋内搜出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九小包为2号检材,③从赤堆冬雄宾馆208号房间桌子上缴获的犯罪嫌疑人邓招华提供的吸食剩余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小包为3号检材。检验:①、用电子天平进行称重,所送1号检材净重0.1058克、2号检材净重3.7426克、3号检材净重0.1485克。检验意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主要证实该鉴定意见于2014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招华。11、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尿液检验报告书及尿液检验告知书,主要证实于2014年3月24日对唐春、邓招华尿液进行检验,均检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并于当日将检验结果已告知二被告人。12、银行监控光盘一张,主要证实2014年3月24日17时36分黑色轿车到达德吉路建行门口,17时37分25秒左右,邓招华打开车门下车,王某从后座下车,随后,王滨去ATM机取钱,在取钱的过程中,邓招华在车的左边,唐春沿车的右边走并在监控范围内徘徊。42分25秒左右,王某出来进了副驾驶座,唐春进了驾驶位。43分6秒左右,二人下车,王某朝邓招华走去,唐春直接朝路口走去打车离开。46分左右,邓招华、王某同车离开。1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他一共从铁棒处购买过五次毒品,分别为第一次是2014年3月17日晚上,他跟铁棒联系上之后,铁棒叫他去粮油公寓,之后铁棒开车出来,在铁棒驾驶的车上他从铁棒手中购买了600元钱的一小包冰毒;第二次是2014年3月18日晚上8时许,他在粮油公寓4栋318号房间内,从铁棒手中购买了600元的一包冰毒;第三次是2014年3月19日晚上,在他住处附近,从铁棒手中购买了600元的一包冰毒和二粒麻古;第四次是2014年3月21日凌晨,在曲米路的公路边,他从铁棒手中购买了300元的二小包冰毒;第五次是2012年3月23日凌晨,���拉鲁桥附近,铁棒开车接的他,送他到司法小区后,下车前他从铁棒手中购买了600元钱的一大一小二包冰毒,当时只给了铁棒100元,另外500元是欠着的。2014年3月24日早上11时30分许,他接到铁哥电话,他就给铁哥说他朋友叫他拿20个白的和10粒麻古到日喀则,下午三四点左右会打钱,到时钱到就与铁哥联系。13时左右,铁哥给他打电话问“钱到了没有?只要钱到位,这边随时都可以”。16时许,他又接到铁哥的电话“你到底要不要东西?”,过了一会儿他给铁哥打电话,他朋友已经把钱打在卡上起去取钱,让铁哥把东西带上开车来接他,铁哥让他把钱取了然后去铁哥家里,他给铁哥说了他朋友叫先见到货才付钱。过了一会儿他又给铁哥打电话,他先把钱取了,他们见面后再说。17时许,他正准备从曲米路生态家园对面网吧出去取钱,接到铁哥电话说过来接他。随后他��网吧门口看见铁哥的车子过来了,他上车后,副驾驶座位上有铁哥的一个朋友,上车后铁哥问他去哪里取钱,他提出去纵横对面建行,铁哥说前面有银行,让他把钱取了铁哥就把东西给他,在把他送到客运站去,他给铁哥说了还要到家里拿点衣服,还是去纵横那边。当时坐在副驾驶的那个人就给铁哥说“那把车子掉头嘛”。铁哥就把车子掉头往拉鲁桥方向开,在等路口红灯时,坐在副驾驶的人给铁哥说“这要等到什么时候,直接把车子开到德吉路建设银行那边,你看这多快啊”。铁哥没说什么,把车往德吉路开。到了德吉路建行门口,铁哥停好车后,他给铁哥说了他朋友给发了信息,说必须见到货才能去取钱。铁哥说“你去取吧,东西在这里”。他提出他必须见到货才取钱。这时坐副驾驶那个人说“你去取吧,东西在这里”,说完掀开了副驾驶的坐垫,露出一包用卫生纸包裹的东西给他看,他看见铁哥和铁哥朋友真的带毒品过来了,就下车去取钱,取钱出来时他看到铁哥在门口擦鞋子,副驾驶的那个人在建设银行玻璃门外,隔着玻璃门看他取钱。取了钱后,他和那个人一起到铁哥面前,铁哥叫他和那个人一起去车上,他和铁哥的朋友一起上车,铁哥的朋友坐在驾驶座上,他坐在副驾驶座上,他就把1万给了坐在副驾驶铁哥的朋友,坐副驾驶的人把东西递给了他,还问他多少钱,他说一共1万元,他应该给9600元,说着他抽回了400元钱。之后打开了给他的那包东西,有一大包白色的,还有一小包红色的麻古,具体几粒他没数,他们就一起下车,交易完成后,他和铁哥的朋友一起走到铁哥面前,铁哥问他事情办了没有,他说了“办了”。那个人对铁哥说还有事情,先走了,等一下电话联系,然后那个人坐出租车走了。他准备走时,���哥让他等一下,说送他走。等铁哥擦完鞋后他和铁哥就开车往拉鲁桥方向走,还没走到拉鲁桥被警察拦住了,警察从他身上搜出铁哥朋友卖给他的那一大包冰毒和一小包麻古,还有剩余的400元钱。经辨认人王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指出5号(犯罪嫌疑人唐春)就是2014年3月24日自己联系“铁棒”购买毒品后于当日下午17时许在德吉路建设银行门口“铁棒”车内交毒品给他并收9600元钱的人;经辨认人王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4号(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就是2014年3月24日自己购买毒品时联系的人,也是从2014年3月17日开始先后五次给自己贩卖毒品的人。14、证人翟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3月23日18时许,他的车(车牌号:藏AA84**,丰田皇冠牌,黑色)被邓招华借走,22时许邓招华还了车钥匙,后他看见邓招华从裤子右包内拿出用透明塑��袋包装的一小袋冰毒,他和邓招华就开始吸食冰毒,后邓招华就坐在凳子上玩手机,直到2014年3月24日12时许,邓招华又把车借走。春节前邓招华住在他家对面,现在住在哪里不知道,但是邓招华在春节前回老家过年时把被子、鞋子、衣服等东西放在他家里,过完年后,说没有租到房子,就经常在他家,2014年3月23日邓招华在他家呆了一晚上。从他家搜出的白色单肩包是邓招华的。该单肩包内搜出的毒品是用塑胶纸包裹放在灯泡里面。15、证人田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她是翟某的老婆。她今年3月1日从重庆回到拉萨粮油公寓家中时,铁棒那时就把好多东西放在她家中(杯子、鞋子、衣服等),那时铁棒自己也回了内地,后3月15日她从拉萨回重庆了,直到3月23日第二次回拉萨时,她看到铁棒在她家里,且铁棒把一台电脑,一个刮衣服的滚筒装在包包里面,然后���那包放在她家电视机旁的凳子上。2014年3月24日15时左右,铁棒带着一个男子(她不认识,第一次过来)来到她家,铁棒从电视旁的凳子上把包(上面米白色,下面棕色底子,长约30cm,厚约8cm左右,高约30cm左右,皮质的,单肩挎包)跨在自己的身上,从包里面内拿出电脑问铁棒带来的那个人这电脑好不好看,之后铁棒就把那包包放在她家的电视机上了。经辨认人田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6号(犯罪嫌疑人唐春)就是2014年3月24日15时许,和“铁棒”一起来自己家里的人。经辨认人田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8号(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就是2014年3月23日把装有毒品的包放在自己家里的人。1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她是通过朋友丹丹认识的铁棒(邓招华),他从铁棒手里一共买过三次冰毒,第一次2013年12月底(具���几号记不清)在太阳岛滨河公寓门口从铁棒处购买了300余元的毒品冰毒;第二次2013年12月底在六号公馆门口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第三次2014年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在粮油公寓附近购买了300元的冰毒。经辨认人李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8号(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就是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份前后三次给自己贩卖毒品的人。17、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2014年6月18日21时30分许,谭某某从千禧娱乐会所下班后给她打电话,让她陪谭某某吃点毒品。过了十几分钟谭某某就到她家拉萨市四建司出租房,谭某某就给一人打电话说,来个小的,300元的。她和谭某某就在她家里聊天,过了二十分钟左右,一个人就来到她家,她看见一个陌生男子(她不认识,但是能辨认)进了她房间,谭某某对陌生男子就说钱在沙发上自己拿。陌生男子从沙发上把300元钱拿走,拿完钱陌生男子就走了,然后谭某某就开始吸食毒品了,谭某某吸食完后她开始吸食,吸食了五分钟左右,警察进来了,警察当场就从她家里的床头柜上面搜出了吸毒工具以及没有吸完的毒品,后就被带到了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经辨认人林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6号(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就是2014年6月18日晚上在自己房间贩卖毒品的人。18、证人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于2014年6月18日23时许,她和表姐萨某某去皇家一号,她看见以前见过几次面的“哥”(能够辨认)也在大厅里,“哥”看见她和表姐后就跟她们打了个招呼,随后就把她们带到了三楼V5包间里,她和表姐坐了一会又出来了,随后她和表姐去了拉鲁桥赤堆冬雄旅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哥”就进来了,“哥”进房间没过几分钟又出去了,她出去问���WLAN密码回房间时看见“哥”坐在床边,当时还看见桌子上放了一小包东西(毒品冰毒),表姐也在吸食毒品,随后她自己也从那小包东西里拿出了一点,跟着表姐吸食了几口,准备出门透透气刚出门在走廊上见到了以前她在MUSI里认识的一个汉族男子,她就让那名男子进来,没过几分钟警察进来了,警察当场从房间内的桌子上缴获了她们刚吸食剩下的那小包毒品冰毒和一个自制的吸壶。刚开始她和表姐在房间时没有毒品,她问完WLAN密码回房间的时,毒品就放在桌上了。经辨认人德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7号(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就是2014年6月19日凌晨在拉鲁桥赤堆董雄宾馆208号房间内跟自己和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的人。19、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于2014年6月18日23时许,她在千禧上班,当时因她和老公吵架了,想去林某某那里坐���儿,她去林某某的住处四建司出租房路上,她给之前在千禧上班时认识的一个汉族男子打电话让送一个小的(小包毒品)到四建司小区,她到林某某住处后过三十分钟左右那个汉族男子给她打电话,她让那名汉族男子送到出租房,挂完电话她从窗户往外面看时见那个汉族男子上楼梯,她就随手把房间门打开了,那名汉族男子进门后也没说什么就把一小包东西放在桌子上,随后就从床边拿走了她开始就放在那里的300元钱,那个汉族男子拿到钱后就出门走了,她和林某某就开始吸食毒品冰毒,正在吸食毒品时警察就进来了,警察就把她们带到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了。她一共从那男的的手上买过三次毒品,第一次是2014年6月6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拉鲁桥附近购买了300元的一小包毒品冰毒;第二次是前几天(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在四建司小区门口购买了300元��毒品冰毒;第三次就是2014年6月18号这次了。经辨认人谭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12号(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就是从2014年6月8日开始至今,先后三次给自己贩卖过毒品的人。20、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她是从2013年12月开始吸食毒品的,最后一次吸食毒品是在她住的地方和铁哥还有铁哥带来的一个男的一起吸食冰毒的。于2014年3月24日下午15时许,她给铁哥打电话让铁哥把欠的1000元还了,铁哥说等一会就来,大约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铁哥就带了一名男子到她的房间里,进房后铁哥坐在沙发对面,铁哥带的那名男子坐在沙发上,当时她看见铁哥手里提着一个包,后铁哥从提的白色包里拿了个灯泡,拧开灯泡后从里面拿出了一大包冰毒,并拿出一个电子秤在分冰毒,坐在沙发上的那名男子看着铁哥在分冰毒。在这个过程中,那个男子就叫��给个饮料瓶,那名男子就做了一个吸毒用的工具。铁哥秤量完冰毒并分别包装好后,就将所有毒品收拾起来装到了铁哥自己的包里面。当时她看见铁哥把一部分毒品又装回那个灯泡里,放到那个白色的包里面。装好后铁哥和铁哥带的那名男子在吸食冰毒,后来那名男子叫她过来吸,她就过去吸了几口。后她听见铁棒打电话叫人来到粮油公寓拿毒品,她就让铁哥和铁哥带的那名男子到外面去,不要到她的房间里面叫人过来,当时她本来叫铁哥来是想让铁哥还钱,铁哥来了以后就坐在那里分毒,她就不好意思让铁哥还钱。经辨认人苏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4号(犯罪嫌疑人唐春)就是2014年3月24日和“铁哥”一起来自己家里,并看着“铁哥”分毒品的人。经辨认人苏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1号(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就是2014年3月24日把毒品带到自己家里,并进行秤量分包的人。21、被告人邓招华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4年3月24日13时许,他看见手机上有个未接来电提醒是“生态园”打的电话,随后他就回电话给“生态园”,“生态园”说今天要下日喀则,让他帮“生态园”联系二十个东西,十个红的,下午三四点,日喀则那边会打钱给“生态园”。随后他就给唐春打电话,但是没有接,大约过了一小时,他又给唐春打电话问唐春有没有东西,要二十个,唐春让他去唐春家,他就开车从粮油公寓到太阳岛居乐公寓,他把唐春接上后,一起到粮油公寓出租房,他看见翟某和翟某老婆在睡觉,他就把放在电视上的一个背包拿上和唐春去了对面朋友家,他和唐春到对面那栋楼三楼“晴晴“家里,进屋后,唐春问晴晴有没有纸,随后他就从拿的背包中拿出几张锡箔纸,唐春就把放在身上用灯泡包裹的“���西”拿了出来,他就用剪刀把那个灯泡别开后看见里面大约有二、三十克冰毒,他从灯泡里面挑了一点冰毒出来他和唐春一起吸食,他吸完后就把放在背包里的电子秤拿了出来,就在一旁称了大约二十克冰毒出来,刚称完冰毒,他接到“生态园”电话说取完钱马上过来拿,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生态园”还没有打电话过来,唐春有急事,就叫他给生态园打电话催一下,过了一会,“生态园”给他打电话说钱已经打在卡上了,让他把东西带上,开车过来一起去取钱,他让“生态园”到粮油公寓来,大约过了半小时左右,他给“生态园”打电话问在哪里,“生态园”说正在出网吧,随后他和唐春开车到曲米路梦幻网吧,“生态园”上了车后,唐春问“生态园”到哪个银行去取钱啊?“生态园”说去纵横那边建设银行,刚到路口他看见有几个交警,人多车多,他怕��警把车扣了,唐春说德吉路那边有一个建行去那里取,“生态园”当时要求必须看到毒品再去取钱,唐春就从坐垫上把分好的毒品给“生态园”看了一下,然后唐春和“生态园”下车了,他去附近擦鞋,“生态园”进到银行里面取钱,唐春到附近买水去了,等取完钱,唐春和“生态园”就上车交易了,等交易完唐春下车后叫他送,当时他在擦鞋没有送,他问唐春怎么样,唐春摆了一下头,就转身打出租车走了,他还在擦鞋“生态园”就过来了,告诉他要到日喀则去,他就问“生态园”给了多少,“生态园”说给了9600元,他开车拉上“生态园”一起到拉鲁桥方向走,结果在二环路就被抓了,之后警察带他前往朋友翟平的住处,从他放在电视机上面的他的包内的灯泡中搜出了剩余的冰毒和麻古。2014年6月18日晚上,他和“丽丽”、“贝贝”、“小袁”在拉鲁社区赤堆冬雄宾馆内吸食毒品的时候,一个女的给他打电话说要东西,说送到四建司,他到四建司后接到对方电话说从大门直接进来靠右手走到头,上三楼。上楼后见房间的门开着当时房间里面有二个女的,他进去后,从身上拿出一包冰毒放在房间的沙发上,当时沙发上放着300元钱,他拿上300元走了。出来后他又回到了拉鲁桥赤堆冬雄宾馆,继续跟“丽丽”、“贝贝”、“小袁”溜冰(吸食冰毒),吸食一会儿,有朋友打电话来叫他打牌,他从宾馆刚出来就被警察抓了,警察当场从他身上搜出了装在上衣左侧内包里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包裹在棕色布袋内的二克冰毒。经辨认人邓招华对十二张不同女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8号(谭某某)就是2014年6月19日凌晨,在四建司小区从自己手里购买毒品的人;经辨认人邓招华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8号(犯罪嫌疑人唐春���就是2014年3月24日在德吉北路建设银行附近和自己一起给“生态园”贩卖毒品的,并从“生态园”手里收9600元钱的人;经辨认人邓招华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1号(违法嫌疑人王某)就是2014年3月24日13时许,联系自己购买毒品后于同日下午17时许在德吉北路建设银行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的人。22、被告人唐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4年3月24日15时许,他从家里(太阳岛居乐公寓)出来,走到太阳岛东桥附近,接到铁坨电话问他好久上来的,他问铁坨有没有东西,铁坨说现在有事,他让铁坨开车来接他,过了二分钟左右,他走到东桥附近时看见铁坨开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面前,他上了铁坨的车后,在上车闲聊了几句,过了十分钟左右,他看见铁坨把车开到了粮油公寓4栋停了下来,停车后铁坨对他说先上三楼,他和铁坨上三楼后就一起进了房间,到了房间后他就对铁坨说去做个壶壶嘛,整点东西。铁坨说在别人家里不方便,铁坨刷完牙后就拿出了一个枣红色的笔记本电脑给他看,这时铁坨的电话响了,具体铁坨说了什么他没有听清楚,就在这时他从铁坨放在沙发上的挎包内偷了半颗麻古和一小包冰毒,这时铁坨就把电话挂了对他说去拉鲁桥。他下楼时根铁坨要锡箔纸和吸管,铁坨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了锡箔纸和吸管,他们就去拉鲁桥,他和铁坨上车后直接把车开到了拉鲁桥一个网吧附近停下来了,当时铁坨打了电话没过多久他看见一个戴帽子的小伙子上了车,那名小伙子刚上车铁坨说是去曲米路那边的银行嘛,小伙子说要去纵横那边拿衣服,就在纵横那边取,随后铁坨就开车到纵横方向走,刚到那边时因为有交警所以铁坨就改变地点说去德吉路,到了德吉路他和铁坨下车,那名小伙子在车上说见到货再给钱���铁坨在车外面对那名小伙子说有,当时他看见副驾驶的地方有一个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东西,那名小伙子刚走铁坨就叫他站远点,说完铁坨就去旁边擦鞋了,他去附近的商店买水,买完过来铁坨就对他说帮铁坨把钱拿一下,他就上车做到了驾驶座,在车上时那名小伙子给了他一叠钱,他拿到钱后那小伙子说只给9600元,说完他给那小伙子退了400元,并把剩下的钱装到了自己的上衣左侧内包里,拿完钱后他就下车对铁坨说送一下,铁坨还在擦皮鞋,他就一个人到马路对面打了辆车去世峰酒店,他下车刚走到世峰酒店大厅里就被警察抓了,随后他被警察带到了北京中路派出所后面的院子里,警察当场从他上衣内搜出他帮铁坨收的9600元钱,从左裤包里搜出了一小包冰毒和半颗麻古还有几卷锡箔纸和吸管。经辨认人唐春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10号(违法行���人王某)就是2014年3月24日17时许,在德吉北路建设银行门口在“铁坨”的车内给自己9600元的人;经辨认人唐春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指出2号(犯罪嫌疑人邓招华)就是2014年3月24日17时许,让自己帮其从一个汉族小伙子手里收钱的人。23、现场方位照、毒品、毒资及辨认照片,主要证实案发方位、毒品、毒资的照片及被辨认人的免冠照。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主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招华、唐春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邓招华贩卖毒品数量及缴获毒品数量48.7914克,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根据被告人唐春贩卖毒品数量及缴获毒品数量20.3107克,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在此基础上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存在特情引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唐春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唐春提供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属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邓招华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邓招华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被告人唐春提出的量刑建议略偏重,本院将根据相关的量刑情节确定适当刑期。辩护人辩解的被告人邓招华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护他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唐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罚金已缴。)三、依法没收涉案毒品49.3866克。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西罗曲珍审 判 员 常 云 霞人民陪审员 旦增罗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