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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邓某某,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淳博,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吉文,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一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