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邓某某,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淳博,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吉文,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一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