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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青州市溢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引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溢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龙引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319-3号原告青州市溢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昭德民营工业园丰收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脱丽丽。被告上海龙引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彭封路108号乙-4。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溢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引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溢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诉讼保全费139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