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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与翟××欠款��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黄××,男。委托代理人张××,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翟××,男。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翟××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永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于2014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翟××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剩余标的人民币415960元。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翟××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剩余标的人民币415960元,由被执行人翟××于2015年2月13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人民币230000元,申请执行人黄××自愿放弃剩余标的人民币1859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德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毕文智执行员  黄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