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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缪树玲与杨依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树玲,杨依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868号原告缪树玲。被告杨依依。原告缪树玲与被告杨依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树玲,被告杨依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9日,作为甲方的被告(借款人)与作为乙方的原告(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万元;乙方于2014年11月9日交于甲方,还款日期2014年11月15日等,当日,原告交付被告3万元。届时,被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被告辩称:其已于2014年11月下旬将上述3万元还给原告,据此,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作为甲方的被告(借款人)与作为乙方的原告(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万元;乙方于2014年11月9日交于甲方,还款日期2014年11月15日等,当日,原告交付被告3万元。届时,被告未还款,嗣后,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借款合同》书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至今未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其已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依依返还原告缪树玲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