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朋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朋,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朋,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黄昊,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莹,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杰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孙朋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九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