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郝思崇与南通远东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思崇,南通远东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郝思崇。委托代理人缪德秀,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远东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中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戴建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思崇与被告南通远东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思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思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思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8元,由原告郝思崇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 丹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