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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晓蓓与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蓓,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5号原告:陈晓蓓。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普提金商务中心B座24楼。法定代表人:陈乐龙。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蓓与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蓓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其���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陈晓蓓(共有人胡言章,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9号6栋801室,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价值2070000元国债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晓蓓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陈晓蓓(共有人胡言章)名下价值2070000元国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