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涿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郄吉云与高振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吉云,高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涿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郄吉云。被执行人高振平。申请执行人郄吉云与被执行人高振平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涿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岩峰 来自: